首页 >> 新闻中心 >>行业动态 >> 企业注销时要查三年账?税局明确:公司注销又出新规定,这样操作要小心了!
详细内容

企业注销时要查三年账?税局明确:公司注销又出新规定,这样操作要小心了!

企业注销还需要查三年账吗?官方最新回复来!开公司容易注销难,注销愁煞了一批人!今天起不用再愁了!注销再出新规定!




1

2021年

注销公司又有新变化!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的意见通知》:image.png

政策内容很长在这就不给大家全部放出来了,简而言之,就是:

1、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

2、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10天(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2

别小看注销!

已有多家公司被查!

近日,福州税务接连发布了多个对失联企业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多家企业居然已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image.png

这些被查企业中,有些是因为上游企业数据异常(如水电费发生额与收入不符)被顺藤摸瓜查到虚开发票;有些是因为金税三期系统对比异常被发现偷税漏税;还有贸易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公司都注销了怎么还会被税务稽查?

实际上,税务注销时,税务局除了会关注财报、开票情况之外,有些地方的税务还会利用大数据系统进行一次风险扫描,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可能会直接推送给稽查部门!

所以,企业在注销时如果没把问题清理完,注销后又被税务局稽查就不足为奇了~




3

企业经营不下去不报税注销

列入黑名单!全国终身追缴!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作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与生活相关的受限,比如,法人不能领养老金;法人不能贷款买房、移民;甚至还影响子女教育或者择业等等。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




4

官方!注销一定会查三年账?

9个常见注销问题解答

1、注销时税务要查三年的账吗?

不一定。

目前税收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时必须查账,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之所以有查三年账的说法,是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对税款追缴期有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以为注销完就没事了,如果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的追责。

2、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4、 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 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6、 企业注销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7、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哪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可以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规定,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9、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5

收藏!一图搞懂

2021最新注销流程!

image.png

注:梅松讲税,为财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联系电话:17756031441

邮箱:710207415@qq.com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君悦广场21楼21001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7756031441
18156618863
18297820435
- 财税顾问小曹
- 财税顾问小林
扫一扫,即刻回复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