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财税资讯 >> 4月税率16%→13%!客户要求“降价3%,重签合同”,合理吗?财务和老板怎么办?
详细内容

4月税率16%→13%!客户要求“降价3%,重签合同”,合理吗?财务和老板怎么办?

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从政策公布起,不少企业和销售就不断接到客户电话:要求在原来价格基础上降价3%。原因无它,因为从4月1日起,增值税从16%降到了13%

增值税税率下调了,客户也要求降价,合理吗?


1
先看政策:税率下调,适用所有行业吗?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

2.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3.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4. 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

5.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

从上述看出:

增值税率16%降为13%,10%降为9%是适用所有行业的,不仅仅是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让更多企业享受税率下降的优惠。

提 醒:

增值税率下降后,什么时候适用老税率?何时适用新税率?

标准:

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若是纳税义务发生在降率之前的,仍然适用老税率,若是纳税义务发生在降率之后的,适用新的税率。

看看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看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税率降了,客户要求降价合理吗?


1、“亲,税率降了,我们重新谈谈价格吧”


增值税降税率后,客户要求降价3个点是否合理?


第一感觉,没毛病。当然,考虑到含税价和不含税价的计税有点差异,降价金额/含税价可能略小于3个点,还有,税负率下降后,城建税及附加的负担也会降低。所以,降3个点可能不是那么准确,但降3个点基本是能维持利润不变的(采购价也要降)。当然,销售方如果也想从降税中分得一杯羹收益,估计就不愿降3个点了。

举例:

以客户向企业拿货10万元/月计算:

销项税金=10万*16%=16000元

进项税金=9万*16%=14400元

增值税金=16000-14400=1600元


减税后:

销项税金=10万*13%=13000元

进项税金=9万*13%=11700元

增值税金=13000-11700=1300元


因此:

减免税金=1600-1300=300元

不等于≠总金额10万*3%=3000元!!


所以:

客户将货款降3个点不合理,税率降低3个点,不代表货款要少3个点。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虽然从销项的角度看企业会划算,但从进项的角度上来看,企业增值税的进项可能减少一大块。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重新要对供应商进行一下整理和统计。


所以,每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政策的变化,都会带来对供应商的重新管理和定位。增值税税率的下调,会同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产生影响。而且,这会对所有的企业都有影响。


如果你是老板,你应该清楚地知道4月1号后对客户的报价以及对供应商的管理。


如果你是财务人员,就更要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将会对我们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有什么影响,以及对现金流的影响。


2、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增值税税率调整仅仅影响企业的销项和进项吗?非也,无论是企业对外销售,还是采购材料以及购买服务,总价扣除增值税以后,剩下的金额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者是成本费用,接下来会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


因此,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既要从增值税的销项和进项两个角度考虑,还要涉及到多税目多税率的调整,同时在价格调整和谈判的基础上,它还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继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和股东收益。


从纯降税来看税负的下降,每个企业减税的空间,处决于该企业的增值率和上游企业的减税转移。


因此,借此要求上游降3%的企业,不是真不懂,就是装不懂借故耍流氓。


3
税率下调前后,企业应关注的合同事项!


对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给企业履行合同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这是基于增值税固有的特性,即增值税系价外税


先明确一个概念,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执行的税率为准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业务仍适用16%的税率;而原适用11%税率的业务,也仍然按11%开票,不管实际开票时间是否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只有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才适用调整后新的税率

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财务先做好下面两件事:


1)梳理长期合同


3月-4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4月1日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2)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如果是在4月1日之后收到以前的合同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4月1日为分界点,企业尽量在4月1日之前签合同,把所有的进项发票先开出来认证,以免对后续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对一些长期合同,比较大的合同,已执行的部分,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税务给予明确规定 。

一、执行中的业务

1、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因为合同金额已签订,如果不能变更合同金额的,应当尽量促进业务的执行,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尽可能落在4月1日前。

2、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要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4月1日前了,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您开原税率的发票时,补滞纳金是妥妥的。

另外提醒:同一合同下的业务,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调整税率前的适用原税率;发生在税率调整后的,适用新税率。

二、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一般情况下签合同时,协商价款时都是实际交付的金额,这个金额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现在要降的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还是按原来可以接受的价格确定,您无疑是提高了货物实际的价格(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了)。如果说货物涨价您不接受,这时签合同就应当商定不含税的货价。这样,税额降了后,您采购支付的金额才会减少。

三、企业签订合同注意的8个涉税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总 结:

增值税税税率下调,对于企业来说,不但影响到增值税的税负,影响到给客户报价及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


而这,正是我们财务人员展现自己能力的时候,“如何争取为企业取得最大优惠”是我们当下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联系电话:17756031441

邮箱:710207415@qq.com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君悦广场21楼21001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7756031441
18156618863
18297820435
- 财税顾问小曹
- 财税顾问小林
扫一扫,即刻回复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